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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師執業之規定在12.藥師執業之規定,下列何者正確? (A)在衛生福利部服務之藥師的討論與評價

第三條執業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,經事先報准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者,應依下列規定為之:. 一、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,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,應已聘 ...

藥師執業之規定在藥師法的討論與評價

﹝1﹞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,得應藥師考試: 一、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,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,領有畢業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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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說明:. 一、按藥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:「藥師執業,應接受繼續教育,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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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、條件、應檢附文件、執業執照發給、換發、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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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條. 文. 說. 明. 第一條本辦法依藥師法(以下稱本法). 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。 第二條藥師申請執業登記,應檢具文件. 如下:. 一、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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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二、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。 三、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,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。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,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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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藥師 、藥劑生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. 資格. 辦理執業登記. 執業執照. 有效日期. 法規依據. 首次. 執業登記. 領得藥師證書. 5 年內. 不用附學分. 藥師證書核發日+6 年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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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藥師 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,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。 藥師死亡者,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。 第20-1條:負責主持經營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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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4 條藥師停業、歇業,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,應填具申請書, 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,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停業:登記其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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